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311章) | 本條例賦予環保署權力,以管制工商業的運作及建筑工序所產生的空氣污染 [汽車廢氣排放由《道路交通條例》監管,環保署亦協助施行此等管制工作]?!犊諝馕廴竟苤茥l例》禁止使用高含硫量和含鉛燃料,以及露天焚燒建筑廢物、車胎及金屬廢料電線。 環保署會向因工序或使用機器制造空氣污染的人士發出「消減污染通知書」,要求他們紓減或停止排放廢氣,否則會被檢控。在某些情況下,環保署會在現場作出即時檢控,如排放建筑塵?;蚝跓煹?。倘污染制造者燃燒的燃料超過標準限制,便必須遞交安裝或更改火爐、烘爐及煙囪的計劃書。在主要的工業工序或「指明工序」方面,環保署會作出更嚴謹的監管。至于評估空氣污染的方法及指標,均已在《消減空氣污染通知書》的「技術備忘錄」載述。 本條例的石棉管制規例,要求有關石棉的建筑工程必須由注冊合資格技工及在注冊顧問監管下進行。 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 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 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只)(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 |
廢物處置條例 (香港法例第354章) | 在公眾地方或政府官地棄置廢物,又或未獲業主或占用人同意擅自在私人樓宇棄置廢物,均屬違法。除上述一般條款外,《廢物處置條例》亦有以下四個主要規條: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 廢物處置(禽畜廢物)規例: 廢物進出口管制 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 |
水污染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358章) | 除流入污水渠的家居污水或流入雨水渠的未經污染的水外,排放任何其他污水必須申領污水排放牌照。牌照列明污水的性質、化學及微生物指標,這些指標主要是確保排放污水不會損壞污水渠及污染內陸或沿岸海水。污水標準詳情已載于「污水排放技術備忘錄」。 此外,接駁污水渠亦受到法律監管。政府將公眾污水渠拓展至幾個主要鄉郊區,希望盡力改善該處的環境。在這些地區鋪設新污水渠時,政府會向業主發出通知將污水渠接駁至公眾污水渠,如有需要更會要求他們拆毀或填塞任何多余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及滲水坑。 |
噪音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400章) | 鄰里、建筑及工商業活動所發出的噪音均受到《噪音管制條例》規管,香港警方亦負責管制噪音問題,務求盡速為受鄰里噪音影響的市民紓解噪音的滋擾。 建筑噪音: 工業及商業噪音: |
保護臭氧層條例 (香港法例第403章) | 本條例管制含損害臭氧物質產品的生產及出入口,以及損害臭氧物質的回收再造,讓香港履行1985年維也納會議及1987年《蒙特利爾議定書》訂明的國際義務。 |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香港法例第466章) | 任何人士進行在海上傾倒物料及其有關的裝載運作,均須取得環保署的許可證。所有用于海上傾倒物料的船只必須設有可記錄船只位置及上載、傾倒物料活動的自動監察系統。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香港法例第499章) | 本條例釋定的所有大型工程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以評估工程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并且說明可能需要實施的紓緩措施。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報告一經批核,工程倡議人便可申請環境許可證,以便展開工程。 |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595章) | 本條例旨在通過相關活動許可證制度,規管進口、出口、制造和使用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有潛在危害或不良影響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包括受《斯德哥爾摩公約》和《鹿特丹公約》規管的化學品。 |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 (香港法例第603章) | 生產者責任計劃是整全廢物管理策略下的一項主要政策措施,以減少廢物,并推動回收和循環再造。透過落實「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和「環保責任」的理念,生產者責任計劃讓制造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和消費者分擔減少、回收和循環再造特定產品的責任,以盡量減少有關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懂a品環保責任條例》是一條「框架」法例,為在香港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法律基礎,并透過有關條例及附屬法例,訂明對個別產品種類的基本規管要求及運作細節。 塑膠購物袋環保征費計劃為條例內首個生產者責任計劃,訂明塑膠購物袋環保征費計劃的實施細節。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計劃擴大至涵蓋所有零售商店,賣方須就直接或間接向顧客提供的每個塑膠購物袋,向顧客收取不少于5角。違例商戶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 |
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 (香港法例第611章) | 《條例》禁止司機于任何60分鐘時段內,讓停定車輛的引擎運作合計超過3分鐘(“停車熄匙規定”)。執法人員可向違反停車熄匙規定的司機發出罰款通知書,要求該司機繳交定額罰款$320。交通督導員和環境保護督察均獲授權執法。 |